摘要
我國專利法規定在無法以合理之商業條件達成授權協議時,可構成強制授權之事由。基此情事,我國智慧財產局乃將荷蘭飛利浦擁有的數項CD-R專利,強制授權給臺灣製造商,此舉引起飛利浦強烈的抗議;在經過調查後,歐盟執委會發布報告,指摘此舉違反我國在WTO/TRIPS項下的義務。目前WTO尚未審理有關強制授權的爭訟,此事件提供了研究該政府措施是否與TRIPS相容的機會,以理解WTO會員適用強制授權機制的限制。
本案牽涉諸多法律議題,而本文將以本案為基礎,研究WTO會員在TRIPS下是否具有自行決定強制授權事由,包括本案的授權事由的權限。
本文首先對TRIPS強制授權制度作概括說明;並論述我國相對應的內國法律以及據以對飛利浦專利強制授權的過程與背景。在檢視歐盟和我國對此議題的論述和可能立場之後,將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所揭示的習慣法解釋原則,即以此為分析工具,進一步檢驗和評價可能用以支持雙方觀點的解釋要素和權威。
本案牽涉諸多法律議題,而本文將以本案為基礎,研究WTO會員在TRIPS下是否具有自行決定強制授權事由,包括本案的授權事由的權限。
本文首先對TRIPS強制授權制度作概括說明;並論述我國相對應的內國法律以及據以對飛利浦專利強制授權的過程與背景。在檢視歐盟和我國對此議題的論述和可能立場之後,將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所揭示的習慣法解釋原則,即以此為分析工具,進一步檢驗和評價可能用以支持雙方觀點的解釋要素和權威。
原文 | ???core.languages.zh_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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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從 - 到) | 369 - 434 |
頁數 | 66 |
期刊 | 臺大法學論叢 |
DOIs | |
出版狀態 | Published - 2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