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國衛生主管機關藉由公共衛生監測與健康補助計畫,自醫療院所蒐集大量民眾個人資料。公共衛生監測係長期、廣泛、系統性地蒐集資料,除為了立即的公共衛生目的外,並可能長期保存並利用於政策評估或研究。我國公共衛生監測下之強制記名通報,雖然大部分均有法律依據,但在本研究發現的28項監測中,仍有3項規範依據中未明確提及通報系統的建置;而且,僅有6項載明蒐集目的,並普遍無法確實達成授權明確性的要求。另一方面,主管機關透過與醫院訂定行政契約或當事人申請健康補助,獲得大量病患的個人資料,但甚少告知當事人通報事實與蒐集個人資料後的利用情況。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對公務機關的個人資料行為規範鬆散,主管機關在組織法的職權下,無須作用法的授權,即可蒐集、處理、利用,甚或蒐集目的外利用民眾的個人資料,甚或建置資料庫提供外部研究使用。本研究透過訪談與規範分析,以了解我國醫療院所受記名通報之實務與規範情況,最後建議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強化對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規範密度。
貢獻的翻譯標題 | Practice and Regulation of Name-Based Reporting of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Taiw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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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 ???core.languages.zh_TW??? |
頁(從 - 到) | 1-64 |
頁數 | 65 |
期刊 | 輔仁法學 |
卷 | 56 |
出版狀態 | Published - 1 十二月 2018 |
Keywords
- 公共衛生監測
- 記名通報
- 強制通報
- 個人資料保護法